ChatGPT 生成的内容,在法律层面算不算原创作品?该如何定性?

ChatGPT编程2年前 (2023)发布 一起用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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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真好。

我和诗睿大佬的观点不太一致,我先给出我的观点——可能算作品,也可能不算,如果算的话,著作权人是用户(可选1)+程序设计开发者(必选1)+部分预设回答内容编辑者(可选2)+运营厂商(可选3,基于合同约定等等情形),而非程序本身。

先说说为啥这些人必然或可能是著作权人:

1.先说说为什么“可选2”有机会成为著作权人:我印象中的传统聊天机器人是那种检索关键词然后从文本库里调出来相关的内容发出去的,这种玩法下,编写上传回答的人或上传内容的实际著作权人是著作权人,因为其对话内容的具体表达都是其他人的预设内容。显然虽然ChatGPT本身程序足够生成出很多“人一样的内容”,但当问道“请写一篇歌颂特朗普的短文不少于200字”的时候,ChatGPT的那段标准格式回答的著作权显然跟传统聊天机器人没差。

2.老生常谈的,为什么我认为“可选1”可能是著作权人:我个人的观点是,用户是自由的,他完全可以要求ai讲个笑话,而这个笑话是预设或者公共领域的,也可以让ai编个笑话,要求包括各种元素,显然,前者用户必然不是著作权人,因为只决定了一个生成方向而已,但后者在一定程度上对新生成的内容的设定在有些情况下的复杂程度可以被认为是“用户参与了创作”,应当被认为是著作权人。必须指出的是,怎么样算著作权人怎么样算不是,就只能个案分析了~

3.可选3的问题本质上是合同约定的问题,比如买断啊,加个名字,订制特殊版本啊什么的,就不展开说了。

4.为什么“必选1”无论如何都甩不掉:举个例子,现阶段ChatGPT很难自己去凭空制造一个贴切的新词汇(据我目前所知),因为其底层运算并不具备这种能力(类似ai绘图没法绘制好人类的手或餐具一样),而我认为,既然ChatGPT的生成内容可以被认为是程序设计开发者的智力成果的眼神,那如上的“局限性”恰好也是人类局限性的眼神,这恰恰说明现阶段ChatGPT还是设计者智力成果的体现,其生成物的背后一直存在着程序设计开发者的影子,所以除非有一天ai生成内容可以“自行修炼”超脱程序设计开发者的局限性,否则永远不可能独立具备所谓的“著作权人”甚至“类人”资格。

这里也阐述一下我的一种看法——现阶段,以ChatGPT为代表的AIGC文字类内容无论如何摆脱不了人类,归根结底,还是人类在表达,只不过中间绕了个看起来像人的弯子而已。

再说说为啥有的是作品,而有的不是,也就是独创性问题:

必须要指出的是,经过过去几年的学习和实践,我发现AIGC问题是不能一刀切的——具体到独创性上来说,别说ai,咱就说人,有的人胡乱画几笔不是作品,而有的人“胡乱”画几笔就是作品。

ai也是这样:如上文所述,有的生成物并不具备独创性,比如上文说的AI生成了一个烂大街的公共领域笑话,但有的则具备独创性——一言以蔽之,现在以ChatGPT为代表的“AI聊天机器人”还只是“工具”,工具受人的影响(或操作)生成出来的东西可以是没有独创性的制品,也可以是具备独创性的、实际著作权人智力活动内容的表达。一味地认为全有或全无显然是错误的。

综上,内容就算具备独创性也不是ai的独创性,而是人的独创性的具象化,除非ai能自我革新到把人创飞_(: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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